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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通知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干2020年6月23日发布第32号令,自2020年7月23日起施行,原有负面清单同时废止。

本次修订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进一步缩减了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其中全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40条减至33条,根据《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各县(市)区要认真组织相关单位及辖区外资企业学习《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相关内容,落实好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工作要求,确保负面清单之外给予内外资企业平等待遇,进一步完善配套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措施,落实好稳外资工作。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

2020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