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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征求社会意见的公告

关于对《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征求社会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提升我省外商投资环境,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利用外资,平顶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如有修改建议,请于915日前反馈至市商务局。

联系人:王志捷  0375-2977711

邮箱:pds_wzk@126.com.

附件: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1816

 

 

 

 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推动形成本市全方位高水平开放新格局,现提出本市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一)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与国际通行规则对接,全面提升开放水平,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外商投资准入进行限制。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准入后国民待遇的保障力度。

(二)鼓励和支持外商投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高端装备、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研发设计、总集成总承包、检验检测认证、供应链管理、电子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实施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改造。

(三)实施更开放的总部政策,鼓励境外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引导企业将生产、销售和服务环节逐步转移至我市,注重发展引进一批创业型的新型业态企业,建设企业孵化器,提升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打造高水平总部经济平台,吸引全球优质企业总部落户。落实资金管理、人才引进、人员出入境、通关便利等地区总部政策,支持在平地区总部集聚业务、拓展功能、提升能级。

  二、进一步吸引外商投资

(四)建立完善外商投资促进工作机制,建设投促项目信息库、投资促进活动库和投促项目资源库,完善海外投资促进网络和外资工作协调网络。完善由市商务委牵头的外商投资促进服务联席会议制度,支持在全市设立外商投资促进服务咨询点。

(五)全面构建外商投资促进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服务外资企业的诉求传导、问题调处、疫情应对、线上服务、政策辅导、援助救济“六大机制”,进一步健全外商投资服务链条,构建全链条的服务体系,全方位、全流程、全渠道加强投资促进服务。

(六)建立全市统一的外商投资促进服务平台,归集、汇总、发布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行业动态、项目信息等,线上线下联动提供投资资讯、项目配对、投资对接等功能服务。

(七)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在主板、科创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

(八)定期编制和发布各类外商投资指南、外商投资环境白皮书等指引,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提供服务和便利。根据实际,定期编制和发布本区域外商投资指引。

(九)营造更加便利化的贸易环境,推进企业信用等级的跨部门共享,按照信用等级,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相应的通关便利。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创新贸易方式。  

(十)为外籍人才办理出入境和工作许可提供便利;优化提升外籍高层次人才服务水平,建立安居保障、子女入学和医疗保健服务通道。

(十一)鼓励和支持外籍初创团队和外商投资企业来平创办创新型企业和服务机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同等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等科技创新政策。  

(十二)深化外商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则,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程序,全面推行一网通办、一日办结,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政务服务。大力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建立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容错机制,促进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十三)建立健全定期座谈会议等外商投资政企沟通长效机制,听取外商投资企业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并依法帮助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十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

  三、进一步保护外商合法权益

  (十五)建立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工作机制,积极营造内外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本市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

(十六)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获取人力资源、资金、土地使用权和自然资源等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在政府资金投向、土地供应、税收优惠、费用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公平待遇。

(十七)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并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商协会的意见和建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十八)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外国投资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

(十九)依托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机制,健全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行政司法保护力度,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提升外商投资相关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的效率。  

(二十)鼓励并依法保障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与本市各类市场主体、科研主体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的条件,由合作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

(二十一)切实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部门或者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违约。确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的,依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损失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  

(二十二)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回应和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各类诉求和问题。任何单位不得限制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跨区域经营、搬迁、注销等行为。

  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吸引外资工作,营造更加优良的营商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更大的发展空间,不断开创高水平对外开放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