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商务、财政、农业农村部门:
按照《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完善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商建〔2025〕1号)文件精神,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共同制定了《平顶山市2025年度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平顶山市2025年度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2. 平顶山市2025年度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平顶山市商务局
平顶山市财政局
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2月13日
附 件1
平顶山市2025年度县域商业体系建设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2025年度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完善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商建〔2025〕1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5年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资金预算的通知》(豫财贸〔2025〕117号)和《河南省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贸〔2020〕1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平顶山市2025年度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2025年省级财政拨付给我市用于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的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和省级服务业发展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2025年至2026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规范 运作、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专款专用。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根据我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需要,提出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并组织开展申报、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制定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和年度分解目标,具体承担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绩效目标;审核下达财政补助资金;指导业务主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县级人民政府承担项目的直接主体责任。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的申报、评审、审核、验收等工作,做好项目管理和日常监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协助项目申报、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
第六条 我市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是:重点支持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改造提升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服务网络体系建设等六个方向。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按照通过验收复核的企业先后顺序拨付资金,兑现完省下拨的支持资金后,自动终止其他项目的建设和奖补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后期如遇省财政厅根据我省服务业发展形势变化与实际工作需要调整支持重点,市(县)财政、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最新支持重点执行。
第三章 资金申请、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三)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与资金使用单位一致,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四)近 3年来没有受到县级以上财政、审计等部门处理处罚;没有被列入失信人名单。
(五)其他按规定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条 各县(市)将计划支持项目报市商务局审核确认,市商务局统筹分配资金,重点支持2024年以来实施完毕并验收通过的项目,并做好资金协调及日常监管等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建成完成后,各县(市)政府履行主体责任,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牵头按原有程序和有关要求验收、报市商务局审核,审核通过后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承办单位。
第十二条 发挥财政引导、市场主导作用,结合项目特点,因地制宜采取贷款贴息、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支持。以奖代补类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补贴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县域内万村千乡市场工 程承办企业、连锁商贸企业、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企业等,要充分发挥邮政、供销等渠道作用,统筹利用好现有设施设备,优先支持改造升级项目,增强工作的连续性,避免浪费和分散投入。
第十四条 要设立专账,确保资金支付程序规范、手续齐备、票账物相符。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不支持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村级便民商店项目。对于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支持。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整体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各县(市)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区域绩效目标。年度预算执行中,各县(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应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财政部门应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
第十六条 各县(市)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针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向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自评结果。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依据年度绩效目标对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体绩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报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市财政局在部门绩效评价基础上适时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业务主管部门按要求公开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和人大监督。
第十七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合业务主管部门统计报送业务数据,并自觉接受相关财政、审计、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具体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九条 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收回已安排的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件2
平顶山市2025年度县域商业体系建设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是指符合平顶山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范围的项目。
第三条 县(市)商务、财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县业务主管部门”)是本地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要明确项目推进进度,确定资金使用标准,精心组织实施,加强项目动态管理,做好项目组织管理、指导监督、绩效评价和验收等具体工作。要加强对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日常指导,履行好项目申报、指导培训、监督检查等属地管理责任,做好项目实施及验收、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信息报送、案例总结等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业务主管部门在安排项目时,应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安排的中央基建投资事项、农业农村部具体安排的产地冷链设施、中央财政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等相关资金加强衔接,避免重复投入。应充分利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等现有的设施设备,增强工作的连续性,避免浪费。
第五条 各县(市)应选择有实力、信誉好的企业纳入储备项目库,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优先支持,不得选择有严重违规记录、纳入警示和失信名单的企业。严禁承办企业中标后对项目进行分包或转包。
第六条 各县(市)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设置可量化、可操作的项目建设标准,运营标准和考核标准。要建立项目档案和台账,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
第七条 各县(市)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动态管理,按时报送相关信息。
统计辖区内县城商业体系建设、运营成果等相关数据。凡接受财政补贴的项目必须按要求提供交易和活动信息,同时依法保护项目承办单位信息安全。未提供完整信息的项目不得验收。
第八条 各县(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可引入审计、监理咨询等独立第三方规范决策过程,加强项目审核,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要常态化跟踪项目完成情况,对未按时完成的项目要强化问效和督促整改。
第九条 各县(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电商、邮政、供销及骨干流通企业作用,统筹推进项目建设和运营,增强可持续性。
第十条 项目原则上应在两年内竣工。项目竣工后,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委托审计、监理咨询等独立第三方或部门联合等方式按照项目建设标准进行验收,对项目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整改情况及时报市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